原標題:女子酒后溺水身亡多人同飲責任分擔
女子酒后溺水身亡多人同飲責任分擔
□ 本報記者 馬超 王志堂
山西一女子和男友一起約朋友吃飯喝酒,酒后獨自一人誤入黃河溺水身亡,共同飲酒的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近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死者父母、男友及其他共同飲酒人就女子溺亡承擔相應責任。
2020年3月4日,冬梅下班后應男友小王邀請,與小王和弟弟小春一起逛街。閑逛過程中,又通知朋友大秋、小北等5人到某餐廳吃飯。其間,除大秋外,其余7人共飲啤酒3箱左右。當晚8點40分,大秋有事先行回家,晚上11點左右飯局結束。隨后,小北步行回家,其余人在門口打車。
事故發(fā)生后,冬梅的父母將其男友小王、共同飲酒的大秋等人全部訴至忻州市保德縣人民法院,認為他們與冬梅共同飲酒,未盡到提醒和照顧義務,與冬梅的溺亡存在因果關系,要求冬梅男友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小王等人均認為一起吃飯、喝酒與冬梅黃河溺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沒有預見本案損害后果的可能性。此時冬梅姐弟二人因回家方式發(fā)生爭執(zhí),小王便安慰女友讓其他人先走。之后,情侶倆向保德縣外河畔方向走去。不一會兒,冬梅消失在了小王的視線中。數(shù)日后,已無生命跡象的冬梅在黃河某處被發(fā)現(xiàn)。
法院審理后認為,死者冬梅與被告小王等人共同飲酒吃飯,且飲酒過多,共同飲酒人應對其盡到合理提醒注意義務。被告小王、小北等人沒有盡到合理提醒注意義務,未及時將冬梅送至家中,也未告知其父母冬梅的情況,對冬梅的死亡結果存在過錯。尤其是小王作為冬梅的男友,在其他被告離開后,其作為最后照顧女友的陪護人,讓其酒后獨自一人穿過大車道后誤入黃河致死,在所有被告中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冬梅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知道自己的酒量,預料到深夜飲酒后前往河邊的危險性。同時,冬梅的父母在女兒深夜未歸時,沒有履行好看管義務,對其死亡結果也存在過錯。大秋因提前離席且未飲酒,無法預料到飯局結束后冬梅的狀態(tài),故不承擔責任。
結合本案具體情況,法院酌定冬梅父母及冬梅本人對其溺水死亡的后果承擔50%的責任,小王承擔25%的責任,小北等5人共同承擔25%的責任。
判決后,原、被告不服,均上訴至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當事人均為化名)
共同飲酒人在合理限度內有安全保障義務
法官庭后表示,共同飲酒,無論何種緣由,首先是一種共識與認同的情誼行為,是一種相約與合意的民事活動。正常的共同飲酒行為屬于道德調整的范圍,不受法律干涉。但是一旦共同飲酒過程中出現(xiàn)傷亡情,形必將使情誼行為的道德問題上升至法律層面的侵權責任賠償問題。
共同飲酒過程中的義務是附隨并存于道德義務之上的法律義務,即安全保障義務。共同飲酒行為易出現(xiàn)因為共同飲酒的先行行為導致的飲酒者陷入醉酒、酒精中毒等人身或財產(chǎn)遭受損害的危險。當共同飲酒人處于這樣的狀態(tài)時,其他人即負有注意義務,應當充分履行對其提醒、勸阻、照顧、護送等義務。如果未充分履行上述義務,致使受害人酒后遭到人身損害,則屬于違反因共同飲酒這一先行行為引發(fā)的作為義務,構成不作為侵權。
法官表示,酒桌飲酒后發(fā)生意外可能承擔侵權責任的有幾種情況:第一,大家都喝酒了,而且相互勸酒,事后各自離去。這種情況下,酒桌上的人因為在喝酒時對其他成員沒有勸阻,而且也沒有將出事者送回家,因此都存在過錯,相互之間都要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大家都喝酒了,但沒有相互勸酒,對喝醉的人進行了及時提醒。此時一般很難舉證證明自己進行了及時提醒,所以法院出于人道主義的目的,可能會判決其承擔少量的賠償,金額一般不會太大。第三,大家都喝酒了,但個別人中途離場,其間也未勸過酒。這種情況下,中途離場的人一般不需要承擔責任。
醉酒者如果出現(xiàn)自殺行為,責任如何認定?法官表示,醉酒人如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酒量應有清晰的認識,對酒后可能造成的后果應該具有一定的預見性,其自身存在明顯過錯。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大部分的生命權、健康權糾紛中,醉酒人自殺均應自行承擔絕大部分責任甚至所有責任。同時,醉酒人是否處于醉酒狀態(tài),其意識是否清醒,是法院判斷其他共同飲酒人是否擔責的依據(jù)之一。
法律要求共同飲酒人在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主要原因不僅在于因共同飲酒的先行為使得醉酒人處于醉酒的危險之中,而且共同飲酒人付出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就可能會避免或降低事故的發(fā)生可能性。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若是當事人之間存在特殊關系(例如本案中的男女朋友),則因特殊關系的存在而負有更高的安全保障義務。#p#分頁標題#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