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資本市場里程碑事件!中國首單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落地,正中珠江會計所因康美藥業(yè)被連帶起訴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記者丨劉晨光
我國首單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正式啟動相關程序。
4月16日,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接受50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對康美藥業(yè)啟動特別代表人訴訟。同時,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州中院)發(fā)布了特別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這意味著該項制度正式落地。
正中珠江3月底被追加成被告
根據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特別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以下簡稱登記公告),廣州中院公布了關于本次特別代表人訴訟進展的幾個關鍵節(jié)點。
2020年12月31日,廣州中院受理了顧華駿、劉淑君等11名原告共同起訴被告馬興田等多人以及康美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
顧華駿、劉淑君經11名原告共同推選為擬任代表人,同時請求代表具有相同種類訴訟請求并申請加入本案訴訟的其他投資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訴訟。
2021年2月10日,廣州中院經審查決定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審理本案,確定了本案權利人范圍。2021年3月26日,發(fā)出了《普通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
2021年3月30日,原告顧華駿、劉淑君等11名投資者根據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對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及楊文蔚、張靜璃、劉清、蘇創(chuàng)升的行政處罰決定,向本院申請追加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人士為本案被告,請求判令前述五被告與馬興田、許冬瑾等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廣州中院依法對原告追加被告的申請予以準許。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2月20日,證監(jiān)會發(fā)布了對正中珠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簡稱處罰決定書),向正中珠江沒收業(yè)務收入1,425萬元,并處以4,275萬元罰款,為歷史之最。
根據3月26日,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公布的《投服中心接受康美藥業(yè)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投資者委托的說明》,索賠對象部分并未發(fā)現正中珠江。
有分析人士指出,本次對于正中珠江追加為被告,或與此前正中珠江被證監(jiān)會處罰落地相關。
廣州中院指出,2021年4月8日,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稱接受了黃梅香等56名權利人的特別授權,向其申請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九十五條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本院將適用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審理本案。
確定權利人范圍
登記公告顯示,顧華駿、黃梅香等67名投資者訴稱,根據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對康美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及馬興田等人、對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及楊文蔚等人的處罰決定,康美藥業(yè)在2016年年度報告、2017年年度報告、2018年半年度報告存在虛假陳述行為;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在對康美藥業(yè)2016年等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未勤勉盡責,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等。
因此,應對虛假陳述造成股市投資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請求以康美藥業(yè)公告2016年年度報告的2017年4月20日為虛假陳述實施日,以網絡媒體披露康美藥業(yè)虛假陳述的2018年10月16日為揭露日,以康美藥業(yè)流通股票累計換手率達100%的2018年12月4日為基準日,判令馬興田、許冬瑾賠償投資損失,其他被告承擔連帶責任。
在權利人范圍方面,廣州中院指出,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間以公開競價方式買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閉市后仍持有康美藥業(yè)股票(現簡稱為ST康美,證券代碼:600518),且與本案具有相同種類訴訟請求的投資者,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情形的除外。
根據最新財務報告,4月16日盤后,ST康美發(fā)布業(yè)績預告更正公告,公司預計2020年實現歸母凈利潤為-244.8億元至-299.2億元,與上年同期相比減少198.2億元至252.6億元。#p#分頁標題#e#
資料顯示,本次案件代表人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guī)定,經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并直接管理的證券金融類公益機構。該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在上海注冊成立,注冊資本30億元人民幣
該公司的主要職責包括面向投資者開展公益性宣傳和教育;公益性持有證券等品種,以股東身份或證券持有人身份行權;受投資者委托,提供調解等糾紛解決服務;為投資者提供公益性訴訟支持及其相關工作等。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符合前述權利人范圍的投資者未按期向本院書面聲明退出本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即視為同意參加本特別代表人訴訟。
參加本特別代表人訴訟的投資者視為對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特別授權,即同意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其參加開庭審理,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與被告達成調解協議,提起或者放棄上訴,申請執(zhí)行,委托訴訟代理人等。
“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凸顯制度優(yōu)勢
4月16日,證監(jiān)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康美藥業(yè)特別代表人訴訟問題答記者問。
證監(jiān)會相關負責人認為。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是加強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建設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國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創(chuàng)新。有利于通過司法制度創(chuàng)新帶動金融市場生態(tài)改善和社會治理效能提升,推進資本市場全面深化改革,受損的中小投資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賠償,打造規(guī)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
該負責人表示,《證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20〕5號,以下簡稱司法解釋)規(guī)定,人民法院發(fā)布普通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后,投資者保護機構在公告期間受50名以上投資者的特別授權,可以依法作為代表人參加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我國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是符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
首先是賦予旨在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公益機構訴訟代表人資格。上述規(guī)定明確了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基于投資者的授權取得代表人的法律地位,且必須由投資者保護機構參加才能從普通代表人訴訟轉為特別代表人訴訟,而未賦予社會律師等其他主體啟動特別代表人訴訟的權利。這是與其他國家訴訟的重要區(qū)別之一,能夠有效避免其他主體因利益驅動可能導致的濫訴問題
此外,規(guī)定了投資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訴訟參加方式。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代表人,可以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向法院進行登記,而無需投資者向法院證明自己具有權利人身份并向法院進行登記,這樣能夠大大減輕投資者在訴訟中的舉證負擔和成本。
此外,相關制度特點還包括公益化、科技化,提高維權效率,降低維權成本;注重訴訟程序的可防可控;加強多元解紛機制的運用,形成投資者權利保護的立體化格局。
該負責人強調,此次康美藥業(yè)普通代表人訴訟轉換為特別代表人訴訟,是我國首單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這是資本市場發(fā)展歷史上的一個標志性事件,無論是對資本市場健康發(fā)展,還是對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都具有重要意義并將產生積極深遠影響。
2020年5月,證監(jiān)會對康美藥業(yè)信息披露違法違規(guī)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決定,公司及相關人員涉嫌犯罪行為被移送司法機關??得浪帢I(yè)公司2016年至2018年連續(xù)3年有預謀、有組織、系統性實施財務造假約300億,涉案金額巨大,持續(xù)時間長,性質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踐踏法治,對市場和投資者毫無敬畏之心,嚴重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嚴重破壞資本市場健康生態(tài)。
“投資者保護機構充分響應市場呼聲,依法接受投資者委托,作為代表人參加康美藥業(yè)代表人訴訟。證監(jiān)會對此表示支持,并將依法對投資者保護機構參與訴訟工作進行監(jiān)督,切實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證監(jiān)會相關負責人補充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