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貴州男子李某祥被廈門警方刑拘,原因是警方在他的住處查獲槍形物16把,后經(jīng)鑒定這16把槍狀物均系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彈丸的槍支。同年8月,李某祥被取保候審。
2020年9月,廈門市集美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李某祥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李某祥不服,提起上訴。2020年11月,廈門中院作出的《刑事裁定書》顯示,原判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撤銷集美區(qū)作出的一審判決,發(fā)回集美區(qū)法院重新審判。
2021年11月2日,此案在集美區(qū)法院重新開庭審理。12月21日,集美區(qū)法院對此案作出跟此前一樣的判決:李泰祥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當天,李某祥向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他已決定上訴。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今年43的李某祥是貴州畢節(jié)市人,中學文化。李某祥的家庭特殊,他的兩個孩子都是殘障人士。李某祥說,為了賺錢養(yǎng)家,他在貴陽擺地攤、打散工,收入微薄。
李某祥稱,自2014年開始,他在擺地攤時有賣火柴槍。他先從網(wǎng)上買火柴槍,再通過地攤賣出去,一般進價60元,以80元的價格售出。讓他始料未及的是,自己平日售賣的火柴槍最后導致他被抓。
澎湃新聞注意到,判決書顯示,重審時,李某祥認為其無罪,稱其所販賣的是玩具,并非武器,其攤位此前曾被公安機關查處,但攤位上相關槍形物并未被處罰,并發(fā)還給他。李某祥的辯護人提出:1、鑒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提出重新鑒定申請;2、案涉十六支槍形物不是國家禁止持有的槍支,李某祥的行為不符合非法持有槍支罪的構成要件,不能據(jù)此進行定罪量刑;3、李某祥主觀上并無侵犯公共安全和國家槍支、彈藥管理制度的故意,其行為無任何社會危害性,情節(jié)顯著輕微,不宜作為犯罪處理;4、李某祥家里有兩個智力殘障的孩子,需要長期陪護,望對其判處無罪。
集美區(qū)法院審理認為,相關鑒定報告的內容和程序合法,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李某祥提出的重新鑒定申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準許。案涉槍形物經(jīng)鑒定,槍口比動能均超過1.8焦耳/平方厘米。根據(jù)《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guī)定》第三條第三項,對不能發(fā)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按照《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jù)》(GA/T718-2007)的規(guī)定,當所發(fā)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故辯護人提出的案涉槍形物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槍支的意見不能成立。
對于李某祥提出的公安機另案中僅查處其管制刀具而未禁止其銷售槍形物,故其無罪解意見,集美區(qū)法院認為,另案的處理與本案并無直接關聯(lián)性,并不當然證實李某祥持有槍形物行為的合法性,故該辯解意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納。
男子擺地攤賣火柴槍被鑒定為槍支一審判三緩三,重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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